你于07年4月找的这个单位,让你试用了三个月,却并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从试用期三个月分析,你与该单位至少应签订为期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虽然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你与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08年1月人事处的跟你说让你开失业证明,然后再给办”的做法,是在推卸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你有权要求该单位按入职时安排的三个月试用期与你签订不少于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单位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
而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确定你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同时要求单位为你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会
保险金(五险)等。
与单位协商无果,你可以通过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解决你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