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
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 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2款 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规定。
一些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有关医务人员告知
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这些规定普遍为医疗机构 的诊疗活动所遵循,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侵权责任法》 对这些规定加以借鉴。《执业医...全部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
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 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2款 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规定。
一些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有关医务人员告知
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这些规定普遍为医疗机构 的诊疗活动所遵循,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侵权责任法》 对这些规定加以借鉴。《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
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 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 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
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 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 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
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 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 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 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时,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
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
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 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 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
检查和治疗。
”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一般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如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 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上述说明如果不宜向患者说明,例如将
会造成患者悲观、恐惧、心理负担沉重,不利于治疗,医务人员应 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2款规定,医务 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不是说医务人员尽到了第1款规定 的义务,在后续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可以 不承担赔偿责任了。《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
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 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尽管尽到了 第55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尽管取得了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相关治疗的签字,但如果在后续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 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仍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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