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 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被辞退 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驻民一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法定代表人赵连军,该基地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新建,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广生,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军,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湘云,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冬丽,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坡,男,19...全部
员工被辞退 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驻民一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法定代表人赵连军,该基地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新建,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广生,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军,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湘云,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冬丽,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坡,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素华,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七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航天豫南基地(以下简称豫南基地)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豫南基地的委托代理人朱军,七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卷内显示本院(2011)驻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认定,航天正阳县甜菊制品有限公司与高广生、皮新建等七人签订劳动合同后,高广生、皮新建因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被辞退,杨建军、汪湘云等五人自动辞职,该裁定认为,航天正阳县甜菊制品有限公司与高广生、皮新建等七人的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
原审法院判决河南航天豫南基地向高广生、皮新建等七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事实,应予核查;同时,对河南航天豫南基地向高广生、皮新建等七人支付双倍工资所依据的相关事实,也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 德 群
审 判 员 丁 辉
审 判 员 廖 化 宇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永 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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