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三十—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定划定基本草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 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 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 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全部
第三十—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定划定基本草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 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 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 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 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责令 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 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处以每亩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擅自 钻井提取工业用水、向基本草原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 生活垃圾以及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 辐射污染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配合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 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 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破 坏草原植被的,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 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正在使用机械和设备开垦和 破坏基本草原的,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基本草原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 令退还非法使用的基本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基本草原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以该基本草原被非法使 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九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临时占用的 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拆除临 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 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二) 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 3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饲草词料基地建设 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词草伺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由旗县 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以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 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 草原野生植物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有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的,吊销草原野生植物 采集、收购许可证;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86 —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截留、挪用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 植被恢复费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费的;
(二) 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 时占用基本草原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基本草 原的;
(四) 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 对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发 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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