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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细则的保护?

什么是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细则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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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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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草原珍稀濒危野 生植物调查,建立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档案,制定草原珍稀濒 危野生植物名录,并根据需要设立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 护区。
    第四十条自治区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 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牧、休牧的地区和时限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 公告。禁牧区草原的采集草籽、刈割等利用方式由旗县级人民政府 规定。
  第四十—条苏木乡镇、国有农牧场所在地等居民聚集区周边 未承包的草原,因滥牧等原因造成退化、沙化的,草原使用权和所 有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恢复草原植被。  第四十二条禁止采集、加工、运输、收购和销售发菜。
  不得 为采集、加工、经营发菜的活动提供场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草原监理、公安、环境保护、工商、交通、林业等部门,依据职权对采集、加工、运输、收购和销 售发菜的活动进行检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制止采集发菜的违法活动; (二) 查堵采集发菜人员; (三) 取缔发菜交易; (四) 对经营、加工发菜及发菜食品的场所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对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 胡等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实行采集证管理制度。采集甘草、麻 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草原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 的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人民政 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
    第四十四条禁止开垦草原。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旱作人工草地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 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 建设、利用规划。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应当具有灌溉条件,种植多年生牧草, 防止草原风蚀沙化。
  第四十五条草原围栏建设中应当保持草原主要通行道路畅 通,避免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  第四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 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 防和扑救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基础 设施建设,做好草原防火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第四十七条在草原上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保护措施、生态恢复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
    在草原上从事其他作业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 污染和破坏草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草原上从 事的建设活动和其他作业活动,在建设前进行环境状况调查,在建 设中进行跟踪监测,在建设活动完成后进行环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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