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内蒙古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保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 开垦基本草原;
(二) 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
(三) 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
(四) 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
(五) 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等破坏草原植被的 行为;
(六) 建造坟墓;
(七)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 物和生活垃圾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 磁波辐射污染;
(八) 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 第十六条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 辆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 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的...全部
第十五条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 开垦基本草原;
(二) 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
(三) 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
(四) 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
(五) 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等破坏草原植被的 行为;
(六) 建造坟墓;
(七)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 物和生活垃圾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 磁波辐射污染;
(八) 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
第十六条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 辆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 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 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 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基本草原上行驶。
第十七条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基 本草原保护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落实 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经常监督。
第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 基本草原的,必须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手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查验工作,由自治区草原监督 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在基本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 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作业活动临时占用基本草 原不足2公顷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公顷以上不足30公顷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3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 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条经批准征收、征用基本草原的,应当支付草原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 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支付。
第二十一条征收、征用、使用基本草原或者临时占用基本草 原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应当依法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并采取相应 预防措施,保障草原植被恢复。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依法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轮牧制 度,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落实制度的农牧民给予奖励 补助。第二十三条词草伺料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 词草饲料种植的种类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 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基本草原上从事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 治区确定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草原野生植物采 集、收购许可。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的,应当按照采集、收购 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类、区域、期限、数量和方法进行采集、 收购。
第二十五条征收、征用、使用或者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应 当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草原环境保护方案。建设项目批准后, 基本草原环境保护方案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实施。
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草原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进行跟 踪监测,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变化趋势的报告。第二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i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基本草原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捽S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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