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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草原利用有哪些规定?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草原利用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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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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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 取种植和储备伺草伺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 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进行草原流转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第二十四条在草原上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 芩、柴胡等野生植物,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自治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征 收或者征用草原的,应当支付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 偿费。
  草原补偿费按照该草原被征收或者征用前五年平均伺养牲畜价 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的十倍支付;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亩被征 收或者征用草原前五年平均伺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 的十至十五倍支付;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支付。
    依照法律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 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 草原植被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六条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等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草原占用者应当根据草原权属,征得草原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单位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同意,报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作业方式 进行。
    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应当按照被占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饲养牲 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并按占用时限给予草原承包经营 者一次性补偿;未承包经营的草原给予拥有草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单位补偿。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 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十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 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是指: (一)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 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 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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