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定额过高,“自愿加班”应付加班费吗?
刘某等十几名女工是某服装加工企业的员工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度, 给员工定下的劳动定额是每人每天加工50件绣花出口服装,薪酬按完成的定 额数量确定,做得越多薪水越高,甚至“上不封顶”。事实上绝大多数工人 根本完不成定额。 表面上看,这家企业开出的待遇很不错,但由于完不成定
额职工的基本工资都要被扣,于是多数工人为了完成“基本任务”只能加班 加点。刘某等女工以追索加班费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计件定额过高不合理,“自愿加班”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
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全部
刘某等十几名女工是某服装加工企业的员工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度, 给员工定下的劳动定额是每人每天加工50件绣花出口服装,薪酬按完成的定 额数量确定,做得越多薪水越高,甚至“上不封顶”。事实上绝大多数工人 根本完不成定额。
表面上看,这家企业开出的待遇很不错,但由于完不成定
额职工的基本工资都要被扣,于是多数工人为了完成“基本任务”只能加班 加点。刘某等女工以追索加班费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计件定额过高不合理,“自愿加班”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
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自2004 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
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 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
于本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 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目前,大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支付工人的劳动所得,都是采取“计件工 资制%表面上看“做得越多、挣得越多很公平合理,其实是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使大部分劳
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相应的生产任务,从而被迫加班并且无 法获得相应的加班费。
工人们为了获得多一点儿收人,不得不“自觉自愿” 地无偿加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该在科
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 准。如果劳动定额不合理,劳动者属于“非自愿”加班,则可以主张该约定 无效。
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定额而被迫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分别按照不低 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支付其工资。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服装加工企业确定的劳动 定额不合理,确认了加班的事实,支持了刘某等人的请求。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