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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民政局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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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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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所签署并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一方要对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事宜反悔,则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换言之,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该种协议,应视为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结果,即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常理,如约定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等,但因协议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
    因此,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另一方诉至法院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建议夫妻双方选择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在签署相关离婚协议时,务必要慎重考虑,再三权衡。切莫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而信口开河,而在离婚后又借故反悔,此举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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