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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如何负担?

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如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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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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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 1、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转移,但风险适用“交付主义”,自交付时起移转。 2、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分两种,一种是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占有的,则: (1)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此时发生了简易交付); (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另一种是试用标的物并未交付与买受人,且在买受人承认购买时仍未交付标的物的,标的物风险自标的物实际交付时转移于买受人;此前均由出卖人负担。 3、在途买卖 在途买卖合同,指出卖人己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此时标的物正在运输途中。
   4、一方违约在先 (1)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2)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
   补充: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可以扩大至互易、赠与、借款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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