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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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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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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如下:   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给买受人;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5条还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在我国合同法体系内,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如果标的物需运输才能交给买受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即视为其履行了交付义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
  当然,契约自由的合同法领域,买卖合同双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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