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养老保险的发放标准是什么呢?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根据按政〔2006〕59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计算办法进行调整,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块组成,对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人员,另发给过渡期补贴。 具体为:
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新办法中对缴费年限的计算,均保留一位小数。
根据规定,老办法中不再与按原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待遇进行对比。
(1)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部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根据按政〔2006〕59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计算办法进行调整,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块组成,对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人员,另发给过渡期补贴。
具体为:
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新办法中对缴费年限的计算,均保留一位小数。
根据规定,老办法中不再与按原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待遇进行对比。
(1)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91/C91+X92/C92+…+Xn/Cn) ÷N
其中,1991?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 与1991?1995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 的比值取指数。
统标补贴是指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基数(X96…Xn)与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
N为1991?1995年的工作年限加1996年至退休上一年实际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及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
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4)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5)对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人员,实行5年过渡。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2011年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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