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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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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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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办事机构:   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组织听证。
     (三)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2、需办理的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四)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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