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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识贪污罪的对象范围?

怎样认识贪污罪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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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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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对贪污罪所下的定义,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否则不成立贪污罪。一些高校刑法学教科书也将犯罪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物,视为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之一。
  从这种观点出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财产的定性问题,理论界曾经提出过各种不同主张:有的主张应按国有、集体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有的主张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财产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其他企业按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还有的主张,只要是含有公有资产成分的混合经济实体的财产,就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
    不难看出,这些主张都是在坚持贪污罪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这一前提下,为了解决一些新型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而进行的理论探索,其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但所得出的结论在运用于解决具体的实务问题时,又会面临着许多困难。
  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对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对象做些探讨。苗有水:传统观点对贪污罪的对象限于公共财物去解释,其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按照传统观点,再结合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应当包括这么几种:一是国有财产;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但理论界已经有不少人撰文指出,贪污罪的对象不应限于上述几种“公共财产”和“以公共财产论”的财产。  那么,贪污罪的对象范围究竟有多大呢? 熊选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固然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但我认为,贪污罪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应当交公的礼物,含有公共财产成分的混合制经济组织的财物,以及一些较大规模的私营经济实体的财产,均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公共财物作为贪污罪的对象,可以说是一条通则。但通则以外尚有例外规则,非公共财物作为贪污罪的对象,就是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许多例外规定所设立的。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犯罪活动,则贪污犯罪对象可以包括公共财物以外的其他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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