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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退临时工

我在一事业单位已工作十年.现在单位因为新劳动法要实行了.他们要辞退我.只给补偿一年一个月的工资.以前从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我该怎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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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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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实施后,对用工性质的界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其中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用工近似于此前的临时工。 但以你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年的经历看,显然不符合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情况,也就无法界定为所谓的临时工,只能以工作的十年时间认定为与事业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事业单位为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要辞退你的行为,实际是一种违约行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责任。
    即至少需要支付你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这一点上事业单位的做法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不给你投保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事业单位为你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在被辞退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予以解决。
     。

2007-11-08

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可以适用劳动法。按照国家劳动法律规定,联系工作十年以上的劳动者,不得被辞退(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

2007-11-07

没有十年以上不得辞退的规定,但枯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辞退时每个工龄要给一个的工资为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前欠资的保险金应当给予补交。 如果单位违反以上的规定,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7-11-07

首先对于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是不允许轻易给予辞退!若要辞退有经本人同意,而且这个岗位不需要多余的人。其次辞退后要补偿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还可到劳动部门领取失业金,不过是要在之前交失业保险的!最后还单位应该补缴你这十年来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这些你都可以先跟单位谈,但一定是要给你补缴的,实在不行就到当地的劳动局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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