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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第四个月了。在深圳

  在试用期,没有签合同,但口头约定三个月,现三个月已过,公司却迟迟不签转正表。不给合同我签,现公司要搬到关外去,可能会有炒掉我的意思,但是,现在我在没签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得不到赔偿? 1、试用期未签合同,但口头约定三个月,是否没有法律效益。 2、试用期三个月已过,未给我签合同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3、没有合同是否代表没有和公司有劳动关系,如有劳动关系,试用期已过(当初约定三个月),未签合同,解雇的话是否有赔偿。 4、试用期三个月后转正了是否要补前三个月社保费用。试用期员工不办社保是否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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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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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法律效力; 2、过了试用期仍被留下继续工作,说明公司已经认可你的工作,无论是否办理手续,都不能更改这个事实; 3、虽然无《劳动合同》,但是你们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公司解雇你,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还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4、试用期员工不办社保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但是补办之前的社保,只能通过仲裁,除此以外别无他法。
   由于你没有合同,故处理这样的事件,你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你是公司员工的证明,比如工资条、厂牌等资料。

20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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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要学会保护你的利益,你现在的公司做法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你现在要做的主要事情是能证明你在公司工作,是事实的劳动关系,收集公司的员工花名册,有你名字的;再就是薪资单,等一切你和公司有关系能证明你在公司工作的文字,影象资料。
  这对你将来万一公司不承认你在公司工作,想赖帐,你进行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利最好的证据。新劳动法出台了,但我还不是很了解详细的内容,你可以网上查一下,我能告诉你的只是你现在处境中,保护你的权益最简单的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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