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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赋予海关没收走私运输工具的权力?

为什么要赋予海关没收走私运输工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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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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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法》修订以前,对于已经构成走私行为、但尚不构成走私罪的案件,海关只能没收走私货物、物品,无权没收运输工具。实际上,运输工具的成本通常远远大于走私货物、物品的成本,对走私行为的影响力也更大。
  实践中走私分子往往利用法律空隙,以“蚂蚁搬家”形式将大批量走私货物化整为零,降低其偷逃税款的数额,以逃避刑事处罚,走私行为被海关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后,走私分子只损失被没收部分的走私货物、物品,还可以利用同1艘(辆)船(车)继续进行走私,有些车船甚至成为走私专用运输工具。
    鉴于上述情况,为加大打击走私力度,加重走私分子的犯罪成本,有效遏制走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0年新修订的《海关法》中明确规定,“海关对于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
  ”有关“专门或者多次”的具体认定,将在相关的海关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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