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起诉状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根据,是重要的诉讼文书,其应当记明的事项有:(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原民事诉讼法并未区分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笼统地规定写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即可。 2012 年民事诉讼法在起诉状记明事项中区分原被告分别处理,对于原告的基本信息,除原来规定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外,还增加了一项“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与原告的基本
信息相比,少了年龄、民族、职业、联系方式等内容。 这是因为起诉时对被告的要求是“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对于被告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原告往往并不能掌握确切,要求其在起诉时必须提供,则显苛刻。
被告的年龄、民族、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 由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向法院提供。将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分开列明,是2012 年民事诉讼法的一个改进,有利于当事人在起诉状中记明应该记载的事项,也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记明诉讼请求,明确提出自己对实体权利的主张,以便受诉法院明确其在诉讼上的要求以及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还应当记明提出诉讼请求韵客观基础(即理由),使受诉法院明确其起诉的事实依据和具体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和作出判决。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所根据的事实是否存在,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提供了证人,则应记载证人信息以便法院调查。
另外,按照惯例,起诉状还应当写明起诉的日期,并由原告署名或盖章。原告起诉时已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将授权委托书随起诉状一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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