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涉及第三人
私房拆迁安置的优先权
问:我家私房在城市规划改造时被拆迁,当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被拆除的房屋面积,拆迁单位将复建的回迁楼2号楼202、203室补偿给我作为安置住房。
今年9月回迁开始,我却被告知202室已出让,我只能再另选一套,请问我该怎么办?
大鑫律师事务所左鑫姜玉松:你来信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你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协议,对回迁房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
&nbs
p;因产权调换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原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拥有了调换后的房屋所有权。 拆迁单位将安置给你的房屋又出让给第三人,拆迁单位与第三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商品房屋买卖合同。
当发生这种冲突时,我国法律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即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优先取得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房屋。另外,你也可以选择解除协议,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双倍赔偿。(洛阳日报2003年)
。
[展开]
据我的了解,城建局征地的行为是代表政府的,为公共利益而征地修建土地的,其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政府的具体文件去实施的,不会说随随便便就征地或不征地的。
如果真的突然又不征地的,是必须按约定补偿相应的已拆迁房屋补偿费,至于已拆掉的房屋,如何得到相应的宅基地重建房屋?可以向政府职能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原先有自己的房屋,而由于征地,现今却没有安身之处,尽管有一笔补偿费,有时连补偿费都拿不到等),如果还是不行的话,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因为有相应的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保障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权益,相信自己的合法、合理的权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只要我们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提问者所提供的事实,我们可以知道,本案并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偿或者主张有关权利.
本案中城建局与村民之间签订的其实是土地征用之外的补偿补充协议,即
对被征用人所进行的征用土地补偿,除了国土局与村集体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合同>里所约定的青苗补偿\建筑物补偿\安置补偿等项目外,由土地使用者另行与被征用人签订补偿协议,增加补偿的内容.我估计,本案中的城建局就是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的操作过程,国土局需和村集体签定
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将集体土地征用,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划拨给城建局进行公路建设.因此,本案中的所谓房屋拆迁,并非房屋拆迁,而是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涉及的建筑物被拆除所进行的补偿,两者是不同的,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
但是,城建局和村民签订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村民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其赔偿或者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合同中双方约定了由第三人生产队提供宅基地,也即约定了第三人的义务,但此约定对生产队是无约束力的,因生产队不是合同当事人.
因此,我建议你们最好还是通过协商的方法,或者反映到政府部门,由政府部门介入解决,从而达到由生产队另行提供宅基地的解决方案,否则,以诉讼解决的方法,只能达到赔偿损失或者城建局按合同约定进行补偿的结果,而无法达到由生产队另行提供宅基地的预想结果.
。
[展开]
这个东西每个地市都有不同的规定.这种强制性的东西,任何人都不能和政府抗衡.还是认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