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企业单位执行新准则应付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1、09年执行新会计准则,可以将08年的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在09年作结转凭证。即:
借:应付福利费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8年汇算清缴时,对福利费实际支出没有超过提取部分的,可以税前扣除,对于提取未用完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就可以了。
2009-04-01 16:02 补充问题
老师您好:对应付福利费贷方余我以在08年12月做
借:应付福利费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8年汇算我本不想调增的,
想请教您,我们怎样才能不调增,找出合理避税的依据?
1、如果汇算不想作调增,在08年12月份作调整凭证入账。
2、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贷:本年利润
是改帐?我们是网上申报,08年帐表都结转过了。
如果08年汇算不作调增,只能改帐,没有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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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若借方余额,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依次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若贷方余额,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即原数保留使用。
3、2007年度的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同2。
4、2008年以后发生支付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5、企业
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国税函[2008]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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