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请问我2008年度计提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贷方余额5800元,但是没用完,能否转到2009年里继续使用,在对2008年度汇算是需要纳税调整吗?
1、2008年度计提的福利费贷方余额5800元,没有使用完,在2008年度汇算时,要做纳税调整。
2、按照新会计准则,福利费不用提取了,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2008年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虽然可以结转到2009年使用,但是,对于2009年应提的福利费没有使用完的,年终仍然要做纳税调整。
建议,福利费贷方余额转销,以后不做福利费的提取。支付福利费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4、2008年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帐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9-03-02 18:47 补充问题
再请问
1。
我们是私企小公司都是执行的旧会计制度,继续用旧会计制度行吗?
可以。
2。如果按新会计制度,那么职工教育发展费和工会经费还用按每月工资总额计提吗?
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可以计提。
3。还有些疑问,我08年计提福利费5800元,假如在08年使用了4000元,那么贷方余额为1800元,那么年终对08年度汇算时就要调增1800元,并且贷方余额还要做账务处理分录是吗?
纳税调整是对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调整,不是对会计账的调整。
因此,会计账不作调整。
。
建议你按新准则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账户。
2008年度计提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贷方余额5800元,但是没用完,可以转到2009年里继续使用。
在对2008年度汇算是不需要纳税调整的——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才需做出纳税调整。
当然,你所说的“工资总额”应为计税工资。
企业职工福利费取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后,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的职工福利费。
计提时的分录与原来相同,贷方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使用时借记此账户,贷记“银行存款”。但也可以在14%以内控制使用而不必预先计提。
年末,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不补提企业划不来);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计金额(对于这个问题,个人认为也可以留有余额,但一定要控制在14%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