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该不该得到赔偿?
一般来说,我是不喜欢回答已经有多个答案的题的,除非是答案很多,竟然没有一个是正确的。
1、“企业内退”是企业内部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退休。由于她还没有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即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单位与她的合同无论是冠以什么名目,实质上依然属于劳动合同,即她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依然是劳动合同关系,遇到争议时依然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
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你母亲的退休是属于本规定之第二项的情形。这是劳动合同终止,不前边一些网友说的“解除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这是确认是否有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你可能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并不在补偿的范围内。所以,这是可以准确地说,没有补偿。而不必是“估计”了。明明没有和事,不能为了讨楼主高兴就顺情说好听的,这不是要误事么。
不是要让楼主白白地浪费时间与精力甚至是财力么。
4、其实,不说这么多,也是可以清楚这个道理的,因为经济补偿是对于暂时失去职业和收入的劳动者在没有找到新工作一段时间的相应补偿。
而退休者,不再是劳动者,并且开始领取退休金了,不存在失去职业和工资及再就业问题,所以,法律上不能支持其补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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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妈妈退休,是终结劳动关系。单位和你妈妈中止劳务协议,不是合同关系,这两件事不能并到一起办。
退休,这个不用我多说了,只就劳务协议这一块做个简单解释:劳务协议是一份合同,适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
然后你再看一下协议的具体内容,再和单位协商一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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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办理退休手续,办完后再做临时工。
你妈妈05年10月已经从企业内退,但继续在单位干临时工,应该属于返聘性质,08年1月签订的2年的劳务协议(性质就是劳务工)就是证明。
单位在你妈妈于08年10月27日正式退休,但劳务协议合同期未满时终止了与你妈妈的协议,应该是与你妈妈已经退休有关。
由于劳务协议不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因此,提前解除劳务协议是否需要向你妈妈支付经济补偿,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取决于劳务协议是否有违约惩罚条款的约定。 有约定时单位需要向你妈妈支付不少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没有约定时,则单位无需向你妈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估计是不会有违约
补偿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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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面中止这个劳务合同,要具体看你母亲和单位签的这个《劳务合同》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