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债务能从丈夫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中扣除吗?
1、 叶某有所在村委开具的证明,证明叶某与蔡某是在1993年结婚。可是开庭是村委又开具了一张叶某与蔡某是1995年结婚的证明,并当场作证(1993年结婚的证明开具日前在前)。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应该认定后一张证明无效(1995年结婚的)?
: 结婚证明应该由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登记证, 村委会不是政府民政部门,无权出具结婚证明,此两份结婚证明都没有证据效力。
此案也不需要这个证据,只要能证明他们是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前同居的,就属于事实婚姻了。
有两个以上公民的证明就可以了。
2、丁某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借款人是丁某。丁某的欠款是否能够从肆人共有
份额的赔偿金中扣除?
:公民死亡后,如果有债务的应当以遗产先行偿还债务,如有剩余才能由继承人继承。
但是,由于遗产是公民生前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生前就有的财产,而是在他死亡后给其近亲属的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以偿还债务。因此,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应该由相关的几个人分割,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蔡的小儿子的债务,如果他有遗产应该用其遗产先行偿还,没有遗产则不予偿还;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以遗产数额为限,其余部分不予偿还。
但是如果该债务是由于蔡的小儿子与叶某的共同的夫妻生活或生意欠下的,则叶某有一半的偿还责任,她所取得的赔偿金成为她的个人财产后应当用于偿还债务。
[展开]
……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登记结婚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是违法行为,应按《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这是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以以后的规定。
自此,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或依法进行法定的结婚登记,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条件,这是因为:
结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未经
法定程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人身、财产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解决的方法是:如果同居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已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应予批评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依法补办结婚登记。
同居当事人在同居时有一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予以撤销非法同居关系。
……关键是---事实,究竟是何时“结婚”的。看来,村委会“懂法”,要不,就不会出具截然相反的证明材料。
需要核实客观事实,村委会也可能会---作伪证的。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正好在婚姻法的分界线,要麽是---事实婚姻,要麽是---非法同居。 这要看司法部门的调查结论,是可以弄个水落石出的。
同时,如果确认了夫妻关系,都是孩子就是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形成抚养赡养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不能株连其他人。丁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株连其公婆。
。
[展开]
“互相矛盾的证据在先的比较有真实性,效力较高”无法律依据,相反在某些情况下,在后的反而效力高,如新旧遗嘱。 赔偿金也非遗产性质。
1、互相矛盾的证据,是否认定其效力得结合其他证据印证。 2、欠款属另一法律关系,但接受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义务,从赔偿金直接扣除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