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决征地补偿款纠纷?
征地补偿款纠纷
处理原则
1 民主议定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村民会议包括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 讨论的决定、决议,都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做到程序合法。
同时,所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侵犯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 在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前提下,村民成员收益分配的确定应当平等。
2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要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将村民对村集体所尽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其集体
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予以考虑。
征地款的分配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法应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这几项费用除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明确规定为所有者所有外,其他两项费用一般都由征地者将此款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这些费用如何使用和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以“村民自治”为由在征地款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分配的问题上随意性比较大,按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集体是一个自治组织,有权决定分配方案。但对经过村民会议形成的分配方案的司法审查应当是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还是应包括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实践中存在着分歧意见。
有人认为征地款分配是一个村民自治的问题,只要其程序合法,则法院不应当干预。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分配方案的审查不但要进行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还要进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理由是村民自治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的分歧实质在于法院对村民自治中的违法行为应否进行干预的问题。村民自治是村集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本村事务的自我管理权,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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