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深圳市籍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的问
企业员工补交养老保险费须知
深圳市各类员工最早开展养老保险的时间
合同工:1983年11月(含1982年招用人员)
全民固定工:1985年9月
临时工:1987年3月
集体工:1987年12月
1、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对象为按照我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员工;
2、补交养老保险费,需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深圳市企业员工补交养老保险费审批表》,提供申请补交期间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劳动合同书或劳动用工手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非深户员工需提供补交期间的暂住证;招工或调入的员工需提供招工表或调令复印件;随迁入户的员工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均需验原件)...全部
企业员工补交养老保险费须知
深圳市各类员工最早开展养老保险的时间
合同工:1983年11月(含1982年招用人员)
全民固定工:1985年9月
临时工:1987年3月
集体工:1987年12月
1、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对象为按照我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员工;
2、补交养老保险费,需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深圳市企业员工补交养老保险费审批表》,提供申请补交期间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劳动合同书或劳动用工手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非深户员工需提供补交期间的暂住证;招工或调入的员工需提供招工表或调令复印件;随迁入户的员工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均需验原件);
3、企业应为全体应交(或应调整缴费工资)而未交(或未调整)的员工办理补交(或调整)手续,不允许有选择性地为企业部分员工办理补交(或补调整)手续;
4、经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审核后,符合补交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补交条件的,在当月月底前告知申办企业,并退回所报资料。
深圳市申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一)申请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6修正)、《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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