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物流自开票公司要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和《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所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纳税人都必须通过申请、经主管地税局认定,将具备不同条件的纳税人分别确认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被确认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可以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代开票纳税人发生货物运输业务后则只能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或者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认可的代开票单位代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因此,作为新办的运输...全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和《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所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纳税人都必须通过申请、经主管地税局认定,将具备不同条件的纳税人分别确认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被确认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可以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代开票纳税人发生货物运输业务后则只能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或者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认可的代开票单位代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因此,作为新办的运输企业来说,如果你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则应抓紧时间向主管地税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如果你们运输公司不能同时符合以上六个条件而只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话,则应在抓紧时间进行整改的同时,向主管地税局申请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以便在发生货物运输业务后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或者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认可的代开票单位申请代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而当你们符合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的六个条件后,再及时向主管地税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直接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另外,你们公司若可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则应备齐并向主管地税局提供或出示以下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取);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若你们只能申请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则应备齐并向主管地税局提供以下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取);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出承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
(七)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切不可只是向有关税务人员口头反映领购运输发票的意愿,应注意通过正规途径表达你们的要求。
不过,还需提醒你们的是:若你们今后取得了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使用运输发票,正确地核算和缴纳税金,因为依照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权利: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若你们今后取得的资格属代开票纳税人,则必须正确地核算和缴纳税金,因为依照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已具有代开票纳税人资格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税金的;
(二)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有伪造承运货物合同等有效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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