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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遗失物后的索偿问题

出卖遗失物后,权利人有权向买受人索回遗失物,请问是否需要支付报酬?买卖的价款,是应权利人支付给买受人之后再向拾得人追偿,还是应该由买受人向拾得人追偿,依据合同违约?另外,对于必要的管理费用等,是否应该权利人直接支付给买受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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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29 0
首先要看买受人是否是善意取得了,在不知是遗失物且以合理价格购买的视为善意取得,权利人无权索回遗失物,但可以向拾得人索回买卖所得,其中对遗失物的管理支出,拾得人可以向权利人追偿,买受人因享有所有权便不存在管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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