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赔偿限额的?
现行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主要集中于航空运输、铁路运 输、核设施污染等领域。
第一,关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 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后公布执行。 该条第二款规定,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 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 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 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除赔偿责任限 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 额按照下...全部
现行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主要集中于航空运输、铁路运 输、核设施污染等领域。
第一,关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 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后公布执行。
该条第二款规定,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 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 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 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除赔偿责任限 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 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 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 责任限额。(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 17计算单位。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 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 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 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 任。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 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 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 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 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 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 也应当考虑在内。
(三)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 限额为332计算单位。本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本 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 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 力。
同时,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 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 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 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 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 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关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还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该规定第三条 明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 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该规定第四条表明,本规定第三条所 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 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规定,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 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火车等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
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 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 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限额。
第三,关于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七项规定, 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 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 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 民币。
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 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对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 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国家增加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 定。该批复第八项规定,营运者应当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 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 任。
在核电站运行之前或者在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之前,营运 者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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