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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如何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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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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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1) 仅仅是工商登记中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如:公司名称、住 所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这些变更并不影响单位作为 独立组织承担刑事、民事责任的能力与范围。
  此种变更,不影响对 单位刑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 (2) 单位进行了合并或分立。  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原单位 依然存在,但是有新的人员、资产加入,或是其中的部分人员、资产 被分出去成立了新单位。
  另一种情况是原单位不存在,其人员、资 产融人了其他单位,或是其人员、资产被分成了若干份,成立了若干 新单位。由于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只能适用罚金一种刑罚 方法,且这种刑罚是财产刑。  所以,其刑事责任同样不因合并与分 立而消除。
  如判处罚金刑,可参照合并与分立各方关于民事责任的 约定或资产的比例加以确定承担份额,但注意应在原犯罪单位的资 产总额范围内进行处罚。 (3) 单位已破产、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其财产已不存在的。
  此 种情况下由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 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而 不应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单位犯罪之后,为了逃避 刑事责任而恶意破产或解散,则该犯罪单位的所谓的“消亡”行为是 无效的,仍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如果有财产,继受该财物的单 位或个人应返还财产,作为犯罪单位承担罚金刑的基础。
  但应注意 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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