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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拆迁事件的一些疑问

请问:嘉禾拆迁事件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对于漫天要价的被拆迁人该如何处理呢?请详细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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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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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城市强制拆迁,国务院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强制拆迁的前提是行政裁决。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裁决不服的话,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请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中止或一般不中止行政裁决的执行。
  于是司法权往往被虚设,法院还没判,强制拆迁已实行了。   关于城市强制拆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由行政机关裁决和第十七条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在2004年3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7条、18条对这方面有很清楚的规定。
    17条是这样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或者是由拆迁向政府进行申请,由政府批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通常就是公安部门出面,公安部门也是一个行政机关,有双重身份。
   另外一种由拆迁部门直接根据裁决规定的期限,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法院强制执行,那就是司法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有一个前提是行政裁决,裁决是拆迁人和对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申请裁决,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
  当事人如果到期之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请诉讼,这种情况下裁决生效,一生效就有两种执行方法,一种是行政执行,通常由公安部门,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就是法院。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行政裁决不服的话,提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讼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原裁定执行的问题,如果说原裁定不能停止的话,后来行政复议或者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原来的裁决已经执行了,那么再执行回转的话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这是一个现实问题,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原来行政裁决的执行;在法院行政诉讼过程中,一般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但是在三种情况之下行政裁决是可以停止的: 目前从我们国家法律来讲,对建设用地如果用于商业的话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首先县征地有关职能部门是否履行了正当的合法手续征地。如果国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你想怎么做怎么做,但是法律有规定你必须按照法律来做。 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象湖南嘉禾用违法手段搞经济改革,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样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我给农民的钱低一点,开发商给的钱多一点,我没私吞钱拿去治理洪水。  本来给农民的钱,应该给农民,国家有税收治理洪水,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什么要拿农民的钱,农民的钱就好用吗?最近《宪法》刚刚修改之后,确定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补偿农民的钱该是多少就是多少。
   国家征地本身是一种民事行为,不是一种行政行为,国家征地按照标准进行赔偿,对国家征地的民事赔偿行为严格按照民事补偿行为进行补偿。  但是嘉禾事件,政府没有严格按照民事补偿行为进行补偿,就动用行政权利,不用合法民事行为解决只能用违法行政行为解决。
   建设部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强制拆迁依据、安置标准、测算依据等等内容进行听证,而且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过全体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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