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档案信息采集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从事证券期
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①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③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④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
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⑤独立基金销售 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全部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从事证券期
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①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③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④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
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⑤独立基金销售 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
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⑥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 产品的供应商;⑦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 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⑧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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