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意见有哪些?
一、进一步简化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程序。对1998年9月1日以前部分或全部入住的新建房屋,建房前期规划、计划、建设、土地手续完备,经工程质量、消防验收合格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两证”,开发商的房屋所有权证暂存房管部门。 同时,规划部门应及时督促开发商完善规划验收手续,待开发商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再准予销售剩余部分房屋。
二、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有关税费,造成证件资料不齐的,有关税费征收部门限定开发建设单位在本文下达3个月内缴清税费,逾期不缴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告暂停或取消其在重庆市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由有关收费部门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变卖其财产抵缴有关...全部
一、进一步简化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程序。对1998年9月1日以前部分或全部入住的新建房屋,建房前期规划、计划、建设、土地手续完备,经工程质量、消防验收合格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两证”,开发商的房屋所有权证暂存房管部门。
同时,规划部门应及时督促开发商完善规划验收手续,待开发商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再准予销售剩余部分房屋。
二、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有关税费,造成证件资料不齐的,有关税费征收部门限定开发建设单位在本文下达3个月内缴清税费,逾期不缴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告暂停或取消其在重庆市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由有关收费部门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变卖其财产抵缴有关税费,由国土房管部门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两证”。
三、因公司倒闭、法人代表被拘捕或下落不明等致使公司处于瘫痪,无人申请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竣工验收及房地产权属登记,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营业执照已过期且无人主张企业存在,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房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直接对竣工项目进行质检会审。
对不影响居住使用安全的,国土房管部门凭会审的质检备案材料办理房屋买受人的“两证”。
四、开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联建单位发生纠纷后,因纠纷一方不提供相关资料,影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市建委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质检会审。
规划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国土房管部门凭会审的质检备案材料对已卖房屋部分办理“两证”。对尚未出售部分,登报停止销售,经纠纷双方协调一致后,再予销售。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已被宣告破产的企业,1989年7月13日前,因生产、居住需要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职工宿舍,虽未办理用地、规划、质检等建房手续,但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也不影响邻里通风、采光、进出道路的,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住用安全证明,国土房管部门可据此按程序核发“两证”;属1998年8月30日前的,须经规划部门补办手续、国土房管部门可据此核发“两证”。
六、新建房屋的裙房已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分阶段验收,经验收合格(即对该项目分段验收)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核发“两证”。两栋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和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按本条规定分阶段经规划、质量、消防验收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出售后,因当事人双方未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售房单位又将房屋二次出售或进行抵押且依法登记,或已售房屋因经济纠纷案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导致原购房者无法办理“两证”的,由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八、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或抵债裁定办理过户的,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法院及时办理。
九、对已住房屋所欠的征地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大催收力度,同时由国土房管部门通知房屋登记机关暂停该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规划、国土房管部门暂停办理其相关手续,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