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是怎样提出的?
第三十—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 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 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 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 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 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 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全部
第三十—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 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 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 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 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 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 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 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 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 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 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 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 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 选人名单。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 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 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 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 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a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 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 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 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
第三十四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依法推荐的 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和主席团不得 调换或者增减。代表候选人名单,用蒙文排列的以名字的字母为序;用汉文排 列的,以姓名笔划为序。
第三十五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 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 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 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 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 问题。
第三十六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 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人代表候选 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八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 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 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 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九条流动票箱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票人负责。流动票箱 的选票应当与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票同时开箱。
第四十条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 委托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 选人名单和应选名额及投票注意事项,组织选民投票。
正式代表候 选人不得在本选区主持投票选举或者担任工作人员。从规定的选举日起五日内为选举投票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 前或者推迟选举的,须经上一级选举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 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 的人代写。
第四十三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 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四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 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 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 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 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 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七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 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 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 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 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 顺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 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旗县级和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 之一;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 当选。
第四十八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 公布。
第四十九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 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 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 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 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五十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