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有何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 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 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 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 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 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 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 全、合理使用水平。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 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 服务。...全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 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 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 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 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 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 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 全、合理使用水平。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 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 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 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 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 予鼓励和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 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 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 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的抗药性。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