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的内容如下: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一)田间试验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提出申请。 经审査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 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 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直接向农业 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田间试验申请,应当在农...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的内容如下: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一)田间试验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提出申请。
经审査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 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 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直接向农业 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田间试验申请,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 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二) 临时登记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 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
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 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 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 出临时登记申请。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1〜2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 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临时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 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 超过四年。(三) 正式登记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 者须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经国务 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 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 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 保、工业等专业组。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 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正式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 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给予答复。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