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应否补偿承租人的装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 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 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 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 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 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 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 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 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 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 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 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 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 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 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 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 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 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 失的,应予支持;(二)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 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 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 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 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 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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