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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同赔偿金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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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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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   (一)性质    1.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学者对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认识大致有四种观点【1】: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其一,劳动贡献补偿说。  劳动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其二,法定违约金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按法定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责任形式。
      其三,社会保障说。该学说认为,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医疗费用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
      其四,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劳动贡献说比较合适。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既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也包括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形。  就劳动贡献补偿说而言,其内在的逻辑是无论劳动者以什么样的理由结束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都应以其过去的劳动贡献为依据进行经济补偿。
  从这一理论看,无论是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显然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即便是劳动者死亡,其过去的劳动贡献已经形成,对死人支付经济补偿也没有什么不合理。  同时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的社会保障功能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在劳动者没有找到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给予其经济补偿金起码可以保证其基本生活,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
  2.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又称为损害赔偿。     3.违约金    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从违约金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一般认为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在关于违约金性质的各种学说中,损害预设标准说为通说。【2】根据此标准,只有赔偿性违约金才和损害赔偿存在联系,而惩罚性违约金则与损害赔偿毫无关联。
    因此,可以通过是否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相联系来分析具体法律条文和具体合同条款中的违约金是不是损害赔偿额的预设,从而判断该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    从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我国的违约金金额是与损害赔偿相联系来确定的,所以我国的违约金主要是赔偿性的。  《劳动合同法》虽然有自己的特点,但是适用于《合同法》的一些制度也是适用于此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对于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很明显这一违约金规定具有补偿性性质。对于第二种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推出这里补偿金的范围也应是不能过分高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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