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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敌意证人?在港台剧庭审中,会用到"敌意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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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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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当事人所传唤的证人,如果在作证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做出了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证词,该证人便被视为敌意证人,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对其传唤作出交叉询问。 香港地区的法律传统属于英美法系,中国内地的证据法则中无此类证人概念。
   参考: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联邦证据规则》第806条规定了“攻击和支持陈述者的可信性”的例外。  当一项传闻陈述,或者一项符合规则第801条(d)款(C)、(D)或(E)项规定的陈述,己经被作为证据采纳,该陈述者的可信性可以被攻击。
  如果陈述者已经作为证人作证,如果攻击可以得到任何证据的支持,此攻击可以被出于此目的而采纳。关于陈述者在任何时候所作的陈述或行为方面的证据,和陈述者的传闻陈述不一致,不需要向陈述者提供机会以便其作否认或解释。
    如果一项传闻陈述已经被采纳,该陈述对其不利的当事人传唤陈述者出庭作证,该当事人有权像交叉询问那样对陈述者就其陈述进行询问。第806条承认陈述已被采纳的传闻陈述者就像一个证人,因此该陈述者应尽可能地像证人一样受到质疑和名誉的恢复。
  质疑和名誉的恢复必须是对证人也允许进行的。    质疑和名誉的恢复的证据要根据第806条具有可采性必须是如果该陈述者在其陈述被提出的审判中以证人作证,对该证人的质疑和名誉的恢复也将是可采的。
  第806条称陈述者为敌意证人。
  第806条的最后一句实际上是说如果一项陈述己经被提出,应允许对其不利的当事人传唤该陈述者作为敌意证人,因此传唤该证人的当事人可以问诱导性问题和质疑该作为陈述者的证人,就像该证人是由提出传闻证据的那方当事人传唤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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