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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履行期限该如何确定?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则履行期限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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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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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 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 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按上述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补充 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 易习惯确定。
    但房屋买卖双方基本都是一次性交易,只有行业习惯,双方之 间不存在交易习惯的问题,也很难确定具体的履行期限。因此,此种情况下, 买卖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催促函,催促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中介公司在编制合同时,应增加以下条款“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 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  (2)如果一方在应办理相关交易手续而未及时办理时,中介公司应及 时向买卖双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函,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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