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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有哪些权利?

劳动行政部门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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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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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享有如下权力:(1) 有权査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2) 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査,应当出示证 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3) 有权奖励举报人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76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用人 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 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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