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的利息未支付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九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只 要归属于当年的费用,无论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因为利息费用的税 前扣除无另行规定,所以对企业发生利息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项利息收人应该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确 认营业税收入的实现。因当年债权人没有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所以不应当 开具发票,你公司可以凭借合同协议扣除。 如果你公司在第3年按照合同规 定支付利息费用,债权人应当确认营业税义务并开具...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九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只 要归属于当年的费用,无论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因为利息费用的税 前扣除无另行规定,所以对企业发生利息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项利息收人应该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确 认营业税收入的实现。因当年债权人没有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所以不应当 开具发票,你公司可以凭借合同协议扣除。
如果你公司在第3年按照合同规 定支付利息费用,债权人应当确认营业税义务并开具发票。但在合同到期后如果你公司未支付费用未能取得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 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 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成 本费用,在次年1月1日到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最晚为次年5 月31日)仍未取得有效凭证,则不可以税前扣除,应当调整前期已经扣除的 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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