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弄清楚公证的效力问题。根据
法律规定,我国的公证主要具有的效力是: (一)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这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机构,它通过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使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故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须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公民订立的遗嘱,只要内容和形式合法。即使没有进行公证,也具有证明财产继承的证据效力,但一旦发生争议并提起诉讼时,需要法庭对协议进行调查质证才能认定;而且未进行公证就不能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要通过法院确认并作出判决后,才能申请执行。
因此,没有公证的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只不过缺乏公证后的优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