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资金账务处理如何合?
企业抽逃资金的实质是虚假出资问题,当企业收到出资人投入的资金,一般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实物资产中的房屋、运输工具在委托注册资本审验时,第一、必须先行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第二、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然后由投资各方认可其投资价值后,才能确认其投资额;在这种情况下,客观难以产生资金抽逃现象。 所谓资金抽逃,一般都是以货币资金出资时,货币资金到账审验后,很快就被转出企业的情况,这实际上是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行为,与股东借款存在严格的区别。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的政策界定,股东借款不属于股东抽逃行为,同时,根据国家税...全部
企业抽逃资金的实质是虚假出资问题,当企业收到出资人投入的资金,一般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实物资产中的房屋、运输工具在委托注册资本审验时,第一、必须先行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第二、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然后由投资各方认可其投资价值后,才能确认其投资额;在这种情况下,客观难以产生资金抽逃现象。
所谓资金抽逃,一般都是以货币资金出资时,货币资金到账审验后,很快就被转出企业的情况,这实际上是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行为,与股东借款存在严格的区别。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的政策界定,股东借款不属于股东抽逃行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东借款一般应按照股东分红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虚假出资,通常是在货币出资后,以其他的名义在公司设立期间转出企业的一种夸大企业资信能力的欺诈行为。###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在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愿抛砖引玉:
1 、注册资金的概念。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
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
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 “ 虚拟资产 ” 。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 、股东借款不能算是 “ 抽逃资金 ”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 “ 抽逃资金 ” 。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 100 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 60 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 “ 抽逃资金 ” ,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 100 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 40 万元。
但是笔者认为,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很明显,法律针对类似的问题只有事件已经发生的行为才能有效,而对预谋的是无效的,所以作为公司的咕咚来说,只有多监督,多管理,才能防止问题的发生###你的情况一般不会的,你可以用借款形式进行,要非法人比较好。
到年底需要回来一次,否则工商年检不通过的,哈哈。
如果要做商业资金还是不可以少的。如果不需要那么多可以少注册点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