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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肯定是协约.经双方仔细考虑不后,郑重签过协议的.合同中本来就会很明白的说明建筑面积相对会有所误差,这本来就是存在着的事,既是成心的买房,也就要求买方不必为之多加计较吧,所谓开发商本也是有言在先,作为消费者只能以万事先作个遥远打算的心态面对的吧.
房产证一般是按开发商的建筑图纸计算面积,阳台、楼梯折半,其他按实际。你那个小花园的面积不会反映入房产证,你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大于3%是指实度面积误差率大于3%。
关于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时出现面积误差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 面积误差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共用建筑面积分摊不合理以及“面积缩水”等面积纠纷问题。纠纷的产生既有部分开发商出于牟取私利的有意欺诈,也有面积测量制度不健全的原因。面积纠纷的受害者多为购房者,要么没有得到应有的面积,要么得了不该得的公用建筑面积,或者得了自己并不想要的面积而需要增加购房价款。 选择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方式,要与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的商品房计价方式相对应,这样才有可比性,即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以产权登记时确认的套内建筑面积数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选择按建筑面积计价的,以产权登记时确认的建筑面积数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因为选择按套计价时,是以整个商品房为计价单位,不涉及到单方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问题,因而就无从谈起面积差异处理问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采取按套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就有关价款及相关违约责任等问题专门进行约定。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面积误差率为3%,出现误差时如何处理,本合同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所确认的因商品房买卖面积误差引起的纠纷处理原则和本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即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因面积差异诉至法院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或以外作为是否支持解除合同请求及承担不同责任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在判断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是否有差异时,应当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所谓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一般是指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但是现实生活中,房产证的办理往往要在交房之后的较长时间内才能办理完毕,如果以产权证上的记载为根据就会延误事情的处理,因此在实务操作中,是以房产测绘机构测定的面积作为确定所交付商品房面积的依据。因为买受人在交付时间点前后就能够收到测绘成果表,就可以知道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有多大,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如果测绘成果表上所记录的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正常误差范围,买受人可以在收到测绘成果表后作出是否退房的决定。 第三款是对面积误差率及其处理方式的其他约定。 因为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买卖双方也可以对面积的误差比例和处理方式作出不同于前两款的约定。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于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商品房面积差异,但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签署补充协议。此时,合同约定面积应当以新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的面积为准,面积差异比例及处理方式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以房产局复测的面积为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办理退款手续,因为在办理房产证前开发商还要收取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可以在这个时候结算房款并结清相关费用。
现在你的问题很严重阿,88.34-79.306不等于6.28阿。见过乱的没见这么乱的。 但是任何合同都会备案的,这样的合同是备案不了的,也就没有法律效力,那你也没有赔偿的了。叫开发商改过来就好了。 如果合同被房产局阴差阳错的备案了,那你可以告房产局。开发商业可以搞它,但是你主张的赔偿以你实际损失为准,但目前看来这样不会给你造成损失,顶多就是换合同时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但那又是多少呢?不够律师费。
合理。补3%的就可以了,多出部分按合同规定就属于开发商赠送的。补差额的单价按购房时单价计。
你好!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处理方式,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 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 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 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这种情况最好看一下房屋结构图,房产证上的面积都是在房屋部门备案的,属于规划内许可建设的面积,如果规划中没有,那么将来有可能被当作违规建设部分,进行拆除。
房屋在期房的时候 是由设计院出的一份按照图纸预算的一个面积 但房子建好以后房产局会到实地进行测量 那个才是最终的房产证上的面积
应该是国际认可的测绘公司出的
简单点说就是正负误差在3%以内属于正常,按照合同约定面积多退少补;如果超过3%部分,通常情况下是这样处理的:不足面积由开发商按照双倍金额返还,超过面积由开发商赠送.
我的意见是:根据你跟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于房屋面积多出的房价款如何承担的约定,同时你也应向开发商主张要求到底多出的房屋面积是否是确权面积(房产证上的面积)等等。双方协商不成的,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其交付房屋和承担迟延交付楼房的违约金,但开发商也可能反诉要求你交纳多出面积的房价款。
购房时只是预售面积,交房时有专业、权威的测量单位来实测面积,产证都以这个面积为准,但是偏差必须在购房时双方约定(即预售面积)的3%以内,如果超出这个范围,你有权向开发商退房以及追究相关的违约责任。购房时预售合同上面有相关约定的!
我看到一本房地产律师实务书上有和你的问题类似的情况,今晚我就给你答复! --------------------------------------------------------------------- 我还是没有查那本书,但是我问了一下法官,她的答复大致意思是:原则上应该以房产证为准。但就你上述所说,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反而大了。你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找专人来测量你的房屋,来确定是到底是多少平米。如果是房产证错了,要找登记你房产证的机关来进行行政赔偿,赔偿你违约的损失。因为:《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这是她的意见,仅是一种参考,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反正都一样,因为你要买房,你已经接受了那套房子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该条司法解释确定了房屋交付使用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的处理原则,即: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原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前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处理。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朋友,在从事商品房买卖活动时,应尽可能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就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大小以及上述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处理方式作出详尽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当时房产证上批准……”与“一直没有拿到房产证”不是矛盾了么。 你前边说的应该是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必须在该证核准的范围内使用土地。超面积使用的属于违法占地。原则上应该是拆除多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并罚款。 但如果你们家如果确实人口多,所批用地不足当地人均居住平面的,可从村至乡再至县的逐级审批补充面积。但这事是肯定不太容易办的。
现在,有不少房产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做文章,往往会有实测面积少于图纸上住房面积的情况出现。由于购房金额巨大,这样会使买受人造成不少的损失。 面积误差的处理原则: 第一、依据合同约定的处理原则处理。 购房时应在合同中写明销售房屋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在内的暂测总建筑面积,并明确约定:“预售时根据甲方暂测面积付款,最终以房地局认定的实测面积为准”。以及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误差比及其处理原则。 第二、据实结算。 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第三、退房还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第四、不退房,分别对待。如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第五、还款与双倍返还。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问:购房者入住时发现房屋面积或层高有误差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请问由什么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可以作为法律凭证?如果业主不退房可否据此提出索赔?索赔的标准是什么? 答:1、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其出具的测绘报告可以作为法律凭证。 2、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及一致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不退房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或与开发商重新约定购房总价款。 3、业主(商品房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可以依《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9条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开发商的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数额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审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之规定确定。
安全员 :你好!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面积大,在3%以内,由购买人按实际面积和合同价格补价购买;如果超过3%,3%以内的由购买人按实际面积和合同价格补价购买,超过3%的部分,不用补钱。也就是说,是开发商送给你的了。
给你的留言说的不明白。虽然和同上没有写明,但所有的合同都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即便是没有写明,也要安国家规定来办理。你可直接找开发商所要,若不成,就直接到工商局或消协投诉要求赔偿(要带利息)。
绝对不能补给他,国家规定+—3%内可以多退少补,超出范围可以拒绝收房并退房,还要有适当补偿。现在怎么还有这么胆大的开发商啊?5平米,超多少了,还都多公滩上,放心,就是到法院你也有理的,肯定赢。让他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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