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人为解除吗?
目前,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如 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 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f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父母 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g母离婚而消除。那么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否因 生父或生母死亡或离婚而消除呢?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 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它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三种类型的法律关 系:一是名分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之间关系松 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分,实际上仅为姻亲关系,而无任何法定的权利和义 务;二是抚...全部
目前,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如 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 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f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父母 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g母离婚而消除。那么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否因 生父或生母死亡或离婚而消除呢?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 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它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三种类型的法律关 系:一是名分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之间关系松 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分,实际上仅为姻亲关系,而无任何法定的权利和义 务;二是抚养关系型。
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 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 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 律拟制血亲关系;三是收养型。
即继父或继母依照《收养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不共同 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是一种因收养事实 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名分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存在着姻亲关系,这种名分之称,基于继子女 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而自然成立或终止。但不管生父母与继 父母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双方之间均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
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 能自然终止,既不能因为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为 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诉要求 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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