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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处罚通知书的相关问题

产品质量处罚通知书的效力如何?被处罚单位是否必须要在处罚通知书上签字?不签字是否能生效?如果被处罚单位不在处罚通知书上签字,是否会增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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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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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职权,必须开具处罚通知书。当场处罚的,应由被处罚者签字或盖章。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开具罚款收据。
  处罚通知书和罚款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给被处罚者,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存查。第十二条 当场处以罚款的,被处罚者应将罚款当场交产品质量监督人员;非当场处罚的,被处罚者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指定的标准计量管理部门。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罚款的,按罚款额每日增加1‰的罚款。企业被罚款项,不得在税前列支。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所收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按《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复验。
  第十四条 被处罚者对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次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期内处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的可以自己到这里看看http://www。
    law-lib。com/lawhtm/1990/518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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