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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板打工,在工作中致使一只眼睛受伤,而导致失明,但是眼珠是好的,仅失明。那么老板应该怎么赔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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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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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眼珠是好的有什么用,失明了.老板就应该按失明赔偿,受工伤后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他们不履行,在工伤后一年内,工伤职工可以自行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引自《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具体的去网上查吧,一定要找回个公道,眼失明了是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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