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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的地役权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吗?譬如A与B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但C明知而与A签订买卖合同,B可对抗C

对抗第三人包括恶意第三人与善意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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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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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A和B谁是地役权人?如果B是地役权人,若C明知A与B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则C将代替A成为供役地人并履行其义务,不能对抗B。若C不知情,则能够作为善意第三人对抗B。如果A是地役权人,将权力转让与C,权力转让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B仍需履行其义务。 上面已经说了,C与A签订买卖合同后,C自动代替A成为供役地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用单独再去签订什么地役权合同。    只要C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就要负担用地上的设立的地役权(善意第三人除外)。
  
  地役权是从属权利,不能单独转让。物权法第164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7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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