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什么?
我们知道,独占实施许可的实质是被许可人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合同,以向专利权人支付比较高昂的专利使用费为代价而获取对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因而发生专利侵权时,侵权人最直接侵害的是被许可人的这种独占实施权,显然,被许可人可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而对于专利权人来说,由于他的独占实施权已转移给被许可人,因此他受到的侵害并不是实施权,而可能是其他利益(如名誉权等) ,他起诉的理由是出自专利权的对世权,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都无权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实施其专利,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可见,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都有对专利侵权的独...全部
我们知道,独占实施许可的实质是被许可人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合同,以向专利权人支付比较高昂的专利使用费为代价而获取对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因而发生专利侵权时,侵权人最直接侵害的是被许可人的这种独占实施权,显然,被许可人可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而对于专利权人来说,由于他的独占实施权已转移给被许可人,因此他受到的侵害并不是实施权,而可能是其他利益(如名誉权等) ,他起诉的理由是出自专利权的对世权,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都无权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实施其专利,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可见,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都有对专利侵权的独立的起诉权,但他们的起诉是基于不同的实体权利关系而进行的,因此法院在受理的时候不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侵权还可能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被许可人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二是专利权人又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第一种情况,专利权人既可以违约的理由起诉被许可人,也可根据专利的对世权,以违约和侵权的理由将被许可人和其他实施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二种情况专利权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而第三方的行为则侵犯了被许可人的独占实施权,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专利侵权。
当被许可人起诉第三方时,第三方往往会以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作为抗辩,所以被许可人最好是起诉专利权人违约。第三方若是善意的,即不明知专利权人已与被许可人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第三方没有过错,可不负侵权责任;第三方若是恶意的,即明知专利权人已与被许可人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第三方应与专利权人一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共同诉讼
对于排他实施许可来说,除了被许可人具有对专利的实施权外,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该专利,只是排除了其他任何第三方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该专利。因此,发生专利侵权时,侵权人侵犯的是被许可人和专利权人共同的实施权。
显然,被许可人与侵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侵权提起诉讼,一般可以与专利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来起诉,受理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专利权人不愿起诉,被许可人也有独立的起诉权,即可以独立地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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