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申请执行人是否需要将执行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
执行回转是在已部分执行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 下,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状况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 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法院裁判文书,如 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另一类为除了法院裁判文书之外的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 书,如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书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据以执行 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 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全部
执行回转是在已部分执行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 下,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状况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 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法院裁判文书,如 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另一类为除了法院裁判文书之外的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 书,如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书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据以执行 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 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因此,如果 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出具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被撤 销,那么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是要返还给被执行人的,如果拒不返还,法院会强制 执行。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所依 据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是针对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涉纠纷,作出的终 局性解决法律文书,而非仅是解决程序问题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因此 再审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不能作为执行回转的依据。
这是因为法院作出的 生效判决虽然具有既判力,但既判效力的权威性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和裁判自身 的公正性,如果裁判发生错误,既判效力失去了根基,就需要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已 生效裁判中出现的事实和法律错误。
再审中原二审法院作出的撤销原判,发回重 审的裁定,从形式上看符合《民事诉讼法》“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撤销”的规定,但是该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撤销原 判后还要进入一审程序对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因此发回重审后案件是一个待 处理的事实,审理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部分变更或完全改判。
诉讼制度的生命基 础在于它的公正性,而一个待处理的事实永远无法体现公正,只有依据在再审程序 中查明的事实作出的重新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才能确保执行回 转的公正。如果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作出后就径行回转,再审若维持原判 或部分改判,不仅要重复执行,还会因提前执行回转导致新的争议,既浪费司法资 源,又有损法院的权威。
最后还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执行回转以什么标准计算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只规定取得财产的原申请执行人不 仅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而且要返还孳息,但对如何计算返还孳息未作相关规 定。
本书认为执行回转中对孳息的处理,可以参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 权法》第11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执行回转中 孳息的返还金额应当首先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能协商一致,按照双 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协商不成的,属于自然孳息的,应当全部返还,但应扣除原 申请执行人已经支出的财产管理费用。
属于法定孳息的,应当结合执行回转的发生原因、受损失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例如,因原申请执行人在原案件审理过程 中存在向法院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据等情形,导致法官错误判断,最终生效法律 文书被法院再审撤销的,由于原申请执行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其可采用较高的孳 息标准。
如果原申请执行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在数额计算上不宜过苛。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