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停水、停电?
通常物业公司只是对供水、供电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其不是供 水、供电的主体,而是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 位的委托,代其收取相关费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电局、自来水公 司之间才是供水、供电合同,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业主出现合同约定和国家 规定的情形时,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公司才有权停止供水、供电。《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 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全部
通常物业公司只是对供水、供电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其不是供 水、供电的主体,而是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 位的委托,代其收取相关费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电局、自来水公 司之间才是供水、供电合同,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业主出现合同约定和国家 规定的情形时,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公司才有权停止供水、供电。《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 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自来水 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 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 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 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日常物业管理的过程中,业主欠物业费、公摊费等费用的情况时 有发生,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如2014 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四 十二条“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 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物业相关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 电、停气,但水管破裂、火灾等对业主或者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紧 急情形除外。
”对于拖欠费用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 同的相关约定处理,如口头催缴,发送催缴单,诉讼等合法的途径维护 自身权益,应避免采取违法措施。物业从业人员应增强自身法律素养, 坚守遵纪守法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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