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离婚我不在起诉地我不到庭不应诉需向起诉地法院提供什么
离婚案件原则上被告应该出庭,但也有例外,比较适合你的情况是: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答辩意见,你的主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你如何主张,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是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主要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与否的证据)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你不到庭你提出的证据就无法经双方质证,基本上法院对于你提出的证据不予采纳,自然你的主张就不成立。只要对方有证据证明你们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基本上就可以判决离婚了。 下面是法院对于离婚案件对...全部
离婚案件原则上被告应该出庭,但也有例外,比较适合你的情况是: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答辩意见,你的主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你如何主张,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是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主要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与否的证据)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你不到庭你提出的证据就无法经双方质证,基本上法院对于你提出的证据不予采纳,自然你的主张就不成立。只要对方有证据证明你们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基本上就可以判决离婚了。
下面是法院对于离婚案件对方不到庭的各种情况的做法,可能对你有帮助。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一、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二、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1、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处理方法: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
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 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
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 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
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
法院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 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我认为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补充一下缺席审理、判决,并不是说完全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判,法庭仍应进行法庭审理,只不过视为被告放弃了质证与辩驳的权利。在实践中,只要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举证证据没有原则性错误,一般会得到支持,而不是说你不出庭原告的证据无法经双方质证也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为此,任何公民不论因在何种情况下收到法院判决,都应积极地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自认为对方的起诉完全是没有道理的,而以无所谓的态度,既不向法院说明,又不到庭,最终酿成大错。收起